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、对张雪峰、肖融、王林、陈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时间: 2025-10-28 10:22:02 |   作者: 钢制暖气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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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未披露与宜宾听花的关联关系、关联交易情况,也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。

  青海春天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、第四十八条和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。青海春天董事长张雪峰,实际控制人、时任董事肖融,首席财务官王林,董事会秘书陈定对青海春天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,其中,张雪峰、王林、陈定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三条、第五十八条和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;肖融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三条、第四十八条和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。

  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青海春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张雪峰、肖融、王林、陈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  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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